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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

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财政部发出)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轻纺织行业税收负担的指示,我部决定,进一步降低纺织产品的增值税负担,并结合这次减税改进纺织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各类纺织产品的税率调整为:

 1、棉纺织品               14%
 2、棉型涤纶纺织品            14%
 3、丝及丝织品              14%
 4、麻纺织品               14%
 5、毛纺织品
  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      20%
  其他毛纺织品              23%
 6、服装
  毛料服装                20%
  其他服装                14%
 7、化学纤维               14%
 8、棉条、麻条、毛条           14%

二、纺织产品的扣除项目包括为生产应纳增值税的纺织品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为生产应税纺织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扣除项目属于应税纺织品的,按照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其他扣除项目,一律按照14%的税率扣除税额。

三、减税

 1、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生产的坯布、棉色和棉型涤纶坯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
 2、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暂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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