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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
 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
 ((87)城住字第30号 1987年1月24日)


  城市国有房产实行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政策。对这一重大政策,全国绝大多数城市都能认真贯彻执行。尤其近几年来,各级房管部门在政府领导下,遵照国务院关于要实行房屋商品化,要开展房地产经营业务的指示,在加强对国有房产统一管理的同时,又进行了一些初步改革,使城市国有房产逐步纳入国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使之在调整消费结构,为国家生财聚财,为各行各业服务,搞活城市经济方面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也应该看到,近几年来,也有个别城市违背国家政策。擅自将市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国有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平调国有房产为单位所有。这是从前那种把房产当做福利物品,靠行政手段无偿划拨的旧观念的反映。这在法律上是一种侵权行为,不利于国家行使对国有房产的所有权,也不利于管好、用好国有非住宅用房,更不利于国家对房地产业的改革和发展,还将会给国家造成损失。
  目前,这种做法已导致不良的后果,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为此,特做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政策,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拨给使用单位自管。过去已经无偿划拨的,应予以纠正。
 二、1978年以来,凡由国家、省补助投资,或地方财政投资建造的商业、服务行业用房,以及新建住宅区内用配套费建造的非住宅用房和住宅楼房的底层商店,无偿划拨给各单位使用的,应由当地房管部门收回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房管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交租使用。
 三、1978年以前无偿划拨给商业、服务行业部门使用的非住宅用房,各地房管部门应予收回,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对个别已改建、重建、收回确有困难的,可按等价交换的原则,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四、对过去调拨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自管的其它各类国有房产,各地房管部门要在1987年内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凡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用于企业经营(包括事业单位按企业经营)的房屋,房管部门应收回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并与使用单位签订租凭合同,交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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