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在缔约国间适用,适用范围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扩大。到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止,阿根廷、埃及、法国、匈牙利、莱索托、叙利亚、南斯拉夫、赞比亚、意大利、美国、还有我国,共十一个国家交存了公约核准书或批准书。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公约将对这十一个国家生效。对于在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之后交存核准书、批准书、加入书的国家,公约将于其交存日起一年后对其生效。
各公司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对方的营业地是否在公约缔约国内,公约对该合同是否适用。
五、我国对公约作出的两项保留
在交存核准书时,我国根据公约规定,对公约作出了两项保留。我国受公约各项规定的约束,但作出保留的条款除外。两项保留如下:
1.根据公约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国在核准书中声明不受公约第一条(1)款(b)的约束。这一保留意为我国不同意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按第一条(1)款(a)的规定,对于我国公司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在缔约国的当事人间签订的合同。
2.根据公约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我对公约的第十一条、二十九条及有关的规定提出了保留。据此,我国对外贸易公司对外签订、修改、协议终止合同时仍应采用书面方式。公约第十三条规定,书面方式包括电报和电传。
六、公约对合同当事人的任意性质
根据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用合同规定改变公约的某项规定。除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协议改变公约的任一规定。我国外贸公司在对外签约时欲适用或不适用公约、改变或不改变公约规定,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七、关于公约文本
公约的中文本是联合国正式文本,与阿拉伯、英、法、俄、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各公司适用公约时及法院、仲裁机构处理有关事项时都可以中文本作为依据。
为了公约的国际性、统一性的需要,公约避免使用一些国家的国内法惯用的法律术语;同时由于在用词、表达语意上的缺陷,中文本中一些条款不太容易理解。研究公约时,可对照英、法等文本。
执行公约有关的事项,请洽经贸部条法局。该公约的中英文本待印出后另发。
为帮助理解公约,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将出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可供参考。
以上各项请各地经贸厅(委、局)转告“三资”企业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