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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做好执行销售合同公约准备工作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做好执行销售
 合同公约准备工作的通知
 (1987年1月22日(87)外经贸法字第2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称“一九八O年维也纳公约”)已经我国国务院核准。核准书已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交存联合国秘书长。该公约将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在公约对我生效前的这一年间,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执行公约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采用顾及不同社会制度及不同经济、法律制度的规则,以便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公约对我国生效后,我国有义务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
  公约共一百零一条,分为四个部分。公约的主要内容是: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规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
 二、组织学习公约
  该公约是统一国际货物买卖规则的一项重要公约。考虑到我国外贸工作人员的实际状况,各单位应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深和理解公约规定。这样做不仅有助于正确执行该公约,而且有助于进一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签订、执行合同及处理有关合同事项的能力。请各单位在一九八七年内采取有效的方式组织学习公约。
 三、完善、充实外贸公司的合同格式
  销售合同公约即将对我生效,我各外贸公司的对外货物买卖合同格式应该与之衔接。首先应当区分所签合同是否适用该公约,并在合同格式中加以明确。适用公约的合同格式,在需要改变公约的某项规定时,必须列入相应的合同条款。不适用公约的合同格式也可借鉴公约以充实、完善合同条款。各公司在充实、完善合同格式时应根据所经营商品的特点,考虑实践的需要、侧重总结自己的经验,同时适当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注意公约缔约国数目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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