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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
 规定》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 [87]财工字第15号)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环境,现对我部一九八六年八月五日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符合《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并经国家授权主管机关确认的中外合资经营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公布之日起,可免缴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并相应减少企业成本费用开支。对不属于上述两类企业的,仍应按照原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物价等各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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