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 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作。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采纳,可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
第四章 执勤备战
第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应当 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
的《
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
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
第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对本单位的重点保卫部位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第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要随时做好灭火战斗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及时抢救人员和物资,并向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当接到消防监督部门的外出灭火调令时,应当迅速出动,听从指挥。
第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人员,由执勤队长、 战斗(班)员、 驾驶员和电话员组成,执勤队长由队长、指导员轮流担任。每辆水罐消防车或泡沫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五名,每辆轻便消防车执勤战斗员不少于三名;特种消防车(艇)的执勤战斗员根据需要配备。
第五章 消防队员
第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队员条件是;热爱消防工作, 身体健康,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八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男性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