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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家经委、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建 队

 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 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 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 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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