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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4日 实施日期:1991年6月4日)废止

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
 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四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国营施工企业交纳营业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
  在“801工程结算”科目下增设“营业税”明细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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