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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
 养老基金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三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配合劳动制度改革,促进生产发展,保障职工生活,必须加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财务管理。现根据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并结合各地进行的国营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试点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为了加强宏观控制,全面反映财务收支,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必须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并由负责管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的专职机构和负责管理退休养老基金的社会保险机构,按年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门审定。预、决算办法另行下达。
 (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作他用。
 (三)无论由哪个部门负责管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和退休养老基金统筹工作,财政部门都要加强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配合劳动主管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核定基金提取比例;加强事业经费管理;认真审批预、决算;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等。
 (四)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待业保险基金,按本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基本工资总额的1%缴纳,分别从行政费和事业费中开支(列“其他费用”目),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
  国营企业固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根据当地实际支付情况,按企业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缴纳,在企业营业外支出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基金的缴纳比照办理,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列“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本单位自有资金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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