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
营字第087号文件的通知
(1987年1月12日)
各专利管理机关:
为了支持专利事业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于一九八六年初发出(86)财税营字第005号文件,对专利代理收入给予一九八六年免征一年营业税的照顾。因免税期已到,根据各专利管理机关和代理机构反映的情况,专利局专利代理管理处反复向税务总局陈述意见并希望继续给予免税照顾。经税务总局调查研究,决定继续给予专利代理事业支持和照顾,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发出了(86)财税营字第087号文件,对专利代理业务的收入征免营业税的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营字第08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请通知各专利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