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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87)城住字第11号 1987年1月11日)


  为加强城镇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巩固全国城镇房屋普查成果,我部于1986年2月5日以(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部署。自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的工作。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式样,现经审定予以颁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及其附件《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房屋他项权证》标准式样,是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填写方法详见《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各地在制作时不得随意更改,要保证印刷加工质量,以维护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权威性。目前已开展这一工作,印制了产权证的地方,所印产权证可继续使用,待以后变更登记时,再逐步换发全国统一格式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各地在开展城镇房屋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时,应按照原国家城镇总局(1982)城管字第77号文件《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及我部(1986)城住字第51号文件《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对那些政策明确,证件齐备、手续完善的先予办理。对那些未曾发证的房屋建筑,各地应积极慎重地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创造条件逐步核发证件。
 三、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应照章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应包括登记费、勘察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各地应结合本地情况进行测算确定,并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附: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填写说明:
 一、扉页×字第××号:“字第”前冠以市(地)、县(区)名称的简称字。编号按市(地)、县(区)统一顺序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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