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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修订)(发布日期:1994年7月15日,实施日期:1986年12月26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谓“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

第二章 出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房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自费留学,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件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须提交聘请、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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