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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通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通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第十三条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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