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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
 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安部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下称香港)或者澳门地区(下称澳门)以及港澳同胞来往内地。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第四条 港澳同胞来往于香港、澳门与内地之间,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从中国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第二章 内地公民前往香港、澳门

 第五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通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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