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海上固定式平台,是指钢质桩基导管架平台或混凝土重力平台,包括:钻井平台、生产平台、储油平台、输油平台、居住平台等。
14.平台群,是指通过步桥连接的二座或两座以上的固定平台组合。
15.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的设施;
(1)海上油(气)生产平台及其上的生产装置与设备,所有采油井、注水井、观测井、井口设备及安全系统;
(2)海上输油(气)码头;
(3)单占系泊系统;
(4)生产储油轮;
(5)属于作业者管辖的油(气)田范围内的油(气)集输系统。
16.海底长输油(气)管线,是指油(气)田外输计量点至陆岸终端计量点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海底输油(气)管线。
17.安全系统,是指各类安全装置、设备,诸如防喷器组和井口、井下安全阀及其控制系统;消防系统;救生系统;油、气、火监测、控制系统等。
18.自然环境,是指气象,海况及海底与土壤的性质与形态等。
19.作业许可,是指安全办公室对所申请作业的设施及作业资格、作业条件,经过一定的现场检验、检查及审查程序,确认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本规定要求时并颁发作业许可证后,作业者才可实施石油作业。本规定要求申请作业许可的设施有: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固定式钻井平台、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海底长输油(气)管线、陆岸输油(气)终端。
20.作业认可,是指安全办公室对所申报作业的设施及其作业资格与作业条件,只需一定形式的审查和检查,确认符合有关规定时并给予书面认可作业的通知后,作业者即可实施石油作业。本规定要求申报作业认可的设施有: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
21.临时弃井,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如遇台风侵袭,作业人员临时撤离海上石油作业平台而暂时停止石油作业。
22.石油部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是指石油部和政府有关部门已颁布、执行的有关规定以及为执行上述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具体办法。
23.石油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规定,是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政府主管部门。
24.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中,按事故类别分别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其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部门: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是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