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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二十九条 设备维护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对海上石油作业设施及其设备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测试、记录及维护保养制度,并应指定合格的管理人员监督执行,确保合理操作,正常运转,始终保持安全工作状态。当发生危及人员生命、影响安全作业的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应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
  石油作业的关键性安全装置与设备,尤其是井控系统及其防喷器组,除作业需要或维修并经安全负责人同意外,不得任意移动、改装、更换、拆卸或停用。
  为海上石油作业服务的各类石油专用设施、设备及船舶,应按相应的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与维护。
 第三十条 防火防爆
  海上石油作业平台应按危险程度严格划分安全区与危险区,并应标有醒目标志。
  在井口区、油罐区、压力容器区及油(气)管线区等区域内,未经安全负责人批准和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严禁进行有可能引起火灾与爆炸危险的任何作业与活动,并应对火灾与爆炸危险进行严密监测与控制,做好防火防爆的应急准备。
  油(气)井在进行测试、射孔、修井等作业时,应做好可能引起爆炸危险的设备的防范工作,在规定的范围内禁止任何火源,消除任何可能引起火灾的因素。
  若发生井喷时,应立即通知就近的港务监督局发布航行通告,以避免其它携带火种的船舶或未采取防爆措施的船舶进入井喷警戒海区。
  应按石油部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布和认可的有关规定,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及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
 第三十一条 海上石油作业平台及平台群周围,必须备有值班守护船,并应制定相应的值班守护制度。

第七章 井控要求

 第三十二条 作业者在编制钻井、采油、修井等作业计划的同时,应根据地质条件与海域环境编制井控程序和措施,采用安全的技术和方式实施上述作业,确保钻进井、生产井和大修井在任何时候都能得到控制。
 第三十三条 石油作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经过井控专门训练,并应持有合格的有效的井控操作证书。
 第三十四条 钻井作业的井控要求
  作业者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海域环境设计合理的井身结构、套管程序、相应的不同类型的水泥浆比重及各井段的泥浆比重。确定井身结构、套管程序和固井方法时,应周密考虑对浅气层及高压和异常高压油、气、水层的封堵问题。
  作业者应根据不同类别的井,选用与地质条件和海域环境相适应的井口装置、防喷器组及监测、控制系统,钻柱结构应与其相适应。
  承包者应按作业者的钻井设计要求实施钻井作业。采用合理的泥浆类型,确保在井眼稳定状态下钻井,确保下套管和固井质量。每次下套管固井后,应对套管、套管鞋及套管头做压力试验;下完表层套管后的以下各层套管要做钻穿套管鞋的地层耐压试验;每次防喷器组与套管头联接后,应按程序做防喷器组及控制设备的压力与功能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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