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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失效]

 第八条 安全办公室对作业者或承包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范围申报作业认可的设施及其作业条件和主要管理及操作人员资格,经审查确认已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及石油部的有关规定后,将及时向作业者或承包者发出书面认可作业的通知。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未获得“作业认可通知”之前,不得实施石油作业。
 第九条 在石油合同的有效期内,“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的有效期限,根据不同类型的石油作业设施和石油作业情况,确定为一年至四年。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安全办公室可进行必要的复查。
 第十条 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满前申请批准延期,否则到期即自行失效。石油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亦即自行失效。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和船舶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管辖的海域后,再次进入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海域内进行石油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重新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在上述手续未履行前不得继续或重新作业。在“作业许可证”或“作业认可通知”有效期内,更换作业者、变更或增加主要石油作业设施、因事故中断或终止石油作业时,应及时或事先书面报安全办公室。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石油作业过程中,安全办公室在认为必要时,将派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到作业现场对作业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提前通知作业者。
  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作业者或承包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2.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的执行情况;
  3.石油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及石油作业设施安全运转情况;
  4.可能存在或正在消除的事故隐患;
  5.其它必要的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发现有可能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立即改正或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具有如下职权:
  1.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
  2.要求作业者或承包者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或查看作业者的有关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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