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2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
一九八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的管理,保障海洋石油作业中的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
二十四条和第
三十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的海域内,按照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或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所经营的石油作业,以及进行相应石油作业的设施和负责实施相应石油作业的作业者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承包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以下称石油部)是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石油部设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称安全办公室)作为实施本规定的执行机构。
第四条 为便于有效地实施本规定,安全办公室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由安全办公室委派的地区代表(以下称地区代表)执行授权范围内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作业许可和作业认可
第五条 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海上移动式钻井船(平台)首次进入并开始钻井作业前、固定式钻井平台开始钻井作业前、海上油(气)田生产设施开始投产前、海底长输油(气)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开始投用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
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适用范围内,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首次进入并开始作业前,作业者或承包者应为其上述作业向安全办公室申报作业认可。
第六条 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向安全办公室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以下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其它各项有关手续。作业者或承包者在申请作业许可或申报作业认可的同时应按石油部的有关规定提交各项证书和(或)文件。
第七条 安全办公室对作业者或承包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范围申请作业许可的设施及其作业条件和主要管理及操作人员资格,将按确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检查或审查。安全办公室在确认已经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及石油部的有关规定后,将向作业者或承包者颁发经石油部批准的“作业许可证”。作业者或承包者在未获得“作业许可证”之前,不得实施石油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