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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工资的实施办法

 (2)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气象科技人员,由地区气象局(处、台)核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人事处审批。
 (3)已按国发〔1983〕68号和国气人字〔1983〕第009号文件执行浮动工资和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或已按地方规定实行了其它多种津贴、补贴、浮动工资的台站,如按本规定需再享受浮动一级工资时,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要先征求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填写审批表表二(一式三份)报国家气象局人事司审批。

8.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后,所需经费,统一在各单位气象事业经费基数中调剂解决,不另追回气象事业费预算。

9.上浮一级工资,从1986年11月起执行。

10.本办法由国家气象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     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

  你局《关于县以下气象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具体办法的请示》收悉。
  为了稳定和加强县以下基层气象台站的科技队伍,鼓励气象科技人员到基层台站工作,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国务院同意,县以下(不含县城关镇,下同)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可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列入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具体意见如下:
 1.现在区、乡基层气象台站从事气象科技工作,具有大、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国家干部,可在本人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科技人员,在8年内离开基层气象台站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
 2.凡已按国发〔1983〕74号文件实行了浮动一级工资的,不得重复享受。有些地区的基层气象台站,已经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实行了多种津贴、补贴或浮动工资的,为了避免重复,引起新的矛盾,这些地区是否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由国家气象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3.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享受浮动一级工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4.浮动一级工资增加的开支,在原有事业经费中自行解决,国家不追加预算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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