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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工资的实施办法

关于县以上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
 浮动工资的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23日)
 (国气人发字〔1986〕第466号)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105号文件(附后)规定,对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工资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范围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发〔1983〕74号文件和劳人科〔1983〕130号“说明”的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人员,应是驻在乡、镇(不含县城关镇)的基层气象台站具有大、中专学历或技术员以上(含技术员)职称的,现在从事气象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在本人现行职务(岗位)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在8年内离开基层气象台站的,取消这一级浮动工资;8年后离开的则保留这一级浮动工资。

2.已按国发〔1983〕74号文件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气象科技人员,不得再重复享受。

3.对极少数思想品质不好,工作表现很差,群众意见很大的气象科技人员,可不发或停发浮动工资,但需经地区气象局(处、台)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人事处备案。

4.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的气象科技人员,1年内连续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含法定的节假日和休假、探亲假),应从开始病、事假时起,停止享受浮动一级工资。病愈、事假完恢复工作后,可继续享受浮动一级工资。

5.离开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全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6个月以上的,学习期间不享受浮动工资。学习后仍回到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其学习前和学习后享受浮动工资时间可合并计算。

6.从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借调到不享受浮动工资岗位工作的人员,借调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浮动工资。借调后回到原工作岗位的,借调前后时间可合并计算为享受浮动工资时间。对到基层气象台站锻炼或挂职下放锻炼的科技人员,如已按国家规定领取补贴的,不再享受浮动一级工资待遇。

7.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审批权限。

 (1)符合条件,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县以下气象台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逐站进行审查,填写呈报表表一(一式三份)报国家气象局人事司审查批准;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批准实行浮动一级工资的,应补填呈报表报国家气象局人事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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