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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一般内容规定如下:
  1、新建、扩建企业或车间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
  2、数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费用;
  3、一次支付的固定资产租金和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
  4、企业自行安排试制的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试制费,以及按照规定可以计入成本的测试手段和试制用关键设备的购置等费用;
  5、按规定应分期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证费、专利费、设计费,以及为制造引进产品而支付的职工技术培训费(包括职工出国培训和请外国专家来厂培训的费用);
  6、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数额较大的契约、合同公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
  7、由企业开支的数额较大的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奖金;
  8、一次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补提的数额较大的折旧;
  10、按季支付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11、季节性生产企业停工期间的费用;
  12、其他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十)企业辅助生产车间的生产费用,包括本车间直接发生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以及其他辅助生产部门转入的费用,应当按照不同的辅助生产车间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劳务、作业的种类和成本项目进行汇集和分配。
  辅助生产车间的车间经费,数额较大的,应当单独汇集;数额较小的,可以直接计入辅助生产的有关项目。
  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车间和管理部门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不负担企业管理费,但对外单位、本企业建设单位、专项工程和福利事业单位提供的产品、劳务和作业,均应负担企业管理费。
 (十一)辅助生产车间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根据各该车间提供的劳务、作业量分配给受益单位。
  辅助生产车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所发生的费用,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车间以外的受益单位。
  辅助生产车间为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其他辅助生产车间分配来的费用),除去已分配给其他辅助生产车间的部分外,应当全数分配给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一般不得留待下月分配。
  工具车间、机修车间制造的工、卡、模具和修理用备件等,应当比照基本生产车间生产的产品进行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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