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开展2000年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通知
 (2000年6月29日 财监〔2000〕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称《会计法》),规范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审计行为,财政部决定于2000年7月至9月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部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是财政部门为履行《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载体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自1999年启动以来,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和广泛关注,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推动新《会计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提高全社会的财经法纪意识,扭转会计信息失真的局面。各专员办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为提高抽查的针对性和抽查信息的系统性,便于对抽查结果进行宏观分析,2000年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对象主要安排在电信、外贸、汽车、机械等行业,实行全国上下系统抽查。同时,适当选择部分民营企业试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抽查名单另行下发)。
  三、本次抽查主要采取专员办就地直接抽查的方法进行。需要跨省(区市)抽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员办,应及时与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专员办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联系,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专员应积极协调配合。
  各专员办在抽查工作中,应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联系,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积极配合。
  四、参加抽查的人员以专员办检查人员为主,适当聘用当地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人员参加抽查,由专员办同志任抽查组组长。聘用人员必须符合财政部关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抽查的有关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各项检查规则和保密制度。聘用人员的数量,由各专员办根据财政部批准下达的工作量提出计划,报财政部批复后执行。聘用人员所需费用,由专员办在检查工作结束后提出“委托抽查付费申请”,财政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并考虑实际承受能力和抽查质量等因素支付。
  五、各专员办要按照新《会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被抽查企业的经营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抽查的重点内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