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信息产业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局接到《申请表》后,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对按照中标设备的技术性能等指标所需进口的零部件确属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在五个工作日之内,为“进口单位”出具《国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证明书》(式样见附表二,以下简称《证明书》)并加盖“国家信息产业部(或国家机械工业局)进口零部件审批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同时将《证明书》副本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和“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3.对国家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商品,“进口单位”须在提出《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的同时提交《证明书》复印件,按产品所属进口管理目录,到相应机电产品管理机构办理进口手续。
4.“进口单位”在进口零部件报关时,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加盖“专用章”的《证明书》(原件)、《国家评标委员会审议评标结果通知》(复印件)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有关具体免税办法由海关总署拟定。
五、管理及处罚。
1.海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免税进口的零部件实行监管。
2.“进口单位”进口免征关税的零部件,必须全部用于生产中标机电设备,如转手倒卖或移作他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一、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零部件申请表
二、国内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零部件证明书
附表一: 中标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零部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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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进口单位主管部门(地区)│3.申请单位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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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进口单位 │4.电话: │
│ │ │
│ │ 邮政编码: │
│ │ │
│ 申请进口单位地址 │ 年 月 日(申请单位签章)│
│ ├─────────────────┤
│ │5.对外签订合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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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标设备名称 │7.中标通知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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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外汇来源 │9.贸易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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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主管海关 │11.报关口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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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名称│主要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单位 │数量 │金额(万│税则号列│
│ │ │ │ │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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