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6月23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未参加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的
处罚如何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24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未参加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的处罚如何适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你局意见,即凡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企业年检的非法人经营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参照《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
十九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