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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我国企业
 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项目的
 投(议)标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外经贸合发第37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外经贸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机电商会,承包商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为保障我国与外国政府间项目的顺利实施,在国际上树立我们国家和企业的形象及信誉,我部制定了《关于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的政府间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现将该《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如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招(议)标

        的政府间项目的投(议)标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我国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政府间项目”系指:
  1、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商定的或外国政府通过我国政府邀请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进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
  2、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间混委会、联委会或通过双边政府协议、纪要等商定由我国企业参加、由外国政府进行招(议)标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所有拟承担政府间项目的我国企业应向外经贸部指定的行业商会(简称“商会”)提出参加项目投(议)标的申请。
  第四条 商会应根据下列条件对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经营业绩进行审查后向外经贸部提出被推荐企业的名单:
  1、企业具有外经贸部批准的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成套设备出口经营资格;
  2、企业或其合作伙伴具备与其拟参与投(议)标项目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审计部门审核的企业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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