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
工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国经贸建材〔2000〕15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建材主管部门:
现将《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二十一日
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验收程序
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实行由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的办法,由各级政府(或其设立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办公室(国家建材局)备案。
二、申请检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清理整顿指标。
(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49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或生产线)全部取缔、关闭或淘汰,并获得上一级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主管部门的确认。
(三)在省级或地(市)级报纸上发布了取缔、关闭和淘汰的生产企业(或生产线)的公告。
(四)主管部门对被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检查验收合格后,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清理整顿检查验收报告。
(五)有巩固清理整顿成果的具体措施,并得以实施。
三、检查验收标准
(一)取缔的标准
1.注销了法人资格。
2.生产设备(包括窑、磨等主机设备)已拆除,原有的生产能力已不复存在。
(二)关闭的标准
1.有关管理部门已分别收回或吊销(注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