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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棉花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棉花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一个棉花质量检验师只能在一个单位专职执业,只具有该单位质量检验报告的签字权。
  第二十五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七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
  第二十八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并以此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销注册。
  第三十条 对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检验工作中数据失准的,由聘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发生重大技术差错并产生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暂停其执业资格;两次发生重大技术差错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发证机关取消其执业资格,注销注册。聘用单位应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棉花质量检验师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其所在单位须如实上报,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处分。注册机构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中备注(执业情况记录)栏内。
  第三十二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聘用单位根据专业岗位工作需要可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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