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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棉花种植与加工、纺织、仪器仪表等,下同)中专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一年。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四年。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及考前培训教材,提出考试合格标准意见。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九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前培训教材,与人事部共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等具体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考前培训的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三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注册登记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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