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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错案责任追究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当场处罚以及按一般程序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拒绝出示或者多次不主动出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
  (二)使用无效的、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将证件交由他人使用的;
  (三)对文化市场非法经营行为及违法经营活动的举报不予受理、不予处理或不当处理,造成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四)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
  第二十一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错案责任追究部门根据情节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或者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支持、纵容、包庇文化市场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收缴罚没款、物据为己有的;
  (三)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违法适用从重、从轻情节,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违法对他人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严重失察、失职导致本地区市场秩序混乱或者酿成严重后果的;
  (七)干扰、妨碍、阻挠重大案件查处的;
  (八)依法应当追究的其他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
  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错案责任追究部门应当同时提请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资格,暂扣或者收回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二条 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的期限为30日以上90日以下,由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机关负责执行。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暂停行政执法资格期间,不得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本人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从重处理;其所在部门安排其继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在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之后,应当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不得再从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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