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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
 (第18号)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监督,促进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文化行政部门、经委托或者授权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处理,或者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案件。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应当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错案责任,指行政责任。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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