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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4.证监会复审同意后,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批复。
  5.公司的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公司的开业
  1.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开业的报告;
  (2)筹建情况报告;
  (3)《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2.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公司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
  (1)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
  (2)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以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必须办妥;
  (3)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4)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
  (5)从业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7)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8)经营场所适应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
  (9)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要求;
  (10)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3.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报告,对验收情况和材料初审情况出具明确意见,连同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4.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
  5.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上述程序适用于目前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今后其它形式公司的设立程序另行规定。
  二、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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