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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解散、合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0日)废止

关于印发《设立期货
 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的通知
 (2000年5月16日 证监期货字〔2000〕1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的报批程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和《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1999〕20号)的要求,我会制定了《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一、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报批程序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筹建
  1.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由全体拟投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拟投资人名册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5)所有拟投资人前两年度的财务报告(暂不需审计,经审计的报表与申请开业的材料一并上报)以及股东背景材料(比照股权变更申请上报材料的要求);
  (6)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
  (7)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2.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比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重点考察公司的设立是否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拟投资人是否符合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拟投资人的出资金额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筹建方案是否可行等等。
  3.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报告,连同上述申请材料一起报证监会复审。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在其明确表明派出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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