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0年5月24日 证监机构字〔2000〕96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审批工作,现印发《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审批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和《
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2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
(二)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证券从业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
(五)开办股票业务时间较长,规模较大,上一年度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量原则上达到500万元;
(六)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转制前全部归位;
(七)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在改制前全部清退。
二、补充报送的申请材料
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除按财债字〔1999〕225号文规定报送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报送下列材料。
(一)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验资报告(验资时间须在1999年9月30日以后);
(二)上一年度末投资者开户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