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30日 证监机构字〔2000〕85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近年来,证券公司因承销企业债券出现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证券公司承销企业债券业务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承销中央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
  (二)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承销地方企业债券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取得股票主承销商资格证书,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二)已承销尚未到期的企业债券总金额不得高于其净资产的80%;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近一年内未出现过承销的企业债券卖不出去,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余额包销或到期不能兑付、被迫垫付兑付资金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情况;
  (五)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证券公司从事企业债券的承销,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要求主承销商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要求的证明材料或陈述材料;
  (三)承销协议;
  (四)承销团协议;
  (五)市场调查与可行性报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