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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失效]

  (一)将尚不允许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与已经上市挂牌交易的股票区别开来;
  (二)将上市公司的股份分类与投资人分类区别开来;
  (三)将境内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或股票)与境外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或股票)区别开来;
  (四)对投资人的分类应当考虑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多重要求。
  五、当前办理尚不允许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的登记过户事宜,应当按照“投资人变更即办、股份类别变更暂缓”的原则处理。投资人变更,由当事人出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凭证:股份类别变更,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明确规定或批文;经司法机关裁决的股份登记变更事宜,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六、证券交易所应结合协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的国有股权核查工作,着手规范投资人分类登记工作。按照“新老划段”的原则,对今年新开户的法人或者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法人,要求其按照《公司法》、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办法》、外经贸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98号文)、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94号)和《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的规定,分别确认其法人类别。
  七、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分,应当依法限制其上市流通;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当区别公司股份结构的披露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披露;在汇总统计该公司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时,应当根据前述人员最初获得股份的来源,分别归入上市流通股或者内部职工股。
  附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涉及的股份类别划分

附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涉及的股份类别划分

  一、原发起人持有的尚未上市流通股份(简称:发起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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