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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8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八批)》(发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废止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
 (2000年5月8日 证监市场字〔2000〕8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股票市场监管业务的现状,现就境内上市公司股份分类处理事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涉及公司股份分类的,除个别分类词汇略作修改(见附件)外,原则上继续按照我会《关于颁发<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1号)、《关于印发<1994年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2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一个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所涉公司股份分类,可以根据该公司的具体情况省略其不具备的类别,或者对其股份类别的特殊情况附加补充说明。由于实行法人配售、向基金配售等原因,股票投资人持有的上市期限未到的可上市流通股票,应计入上市流通股票总数之内,但公司有义务另附文字说明该部分股票数量和上市日期。
  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适用以上要求。
  二、有关股票市场的综合统计报表涉及汇总上市公司股份的,原则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业务需要,也可以增加更详细的划分,但仅限于汇总统计使用,不宜公开。
  三、在上市股票交易系统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政策规定,区分以下类别:
  (一)尚不允许上市挂牌交易的股份;
  (二)允许上市挂牌交易但有时间间隔限制的股份;
  (三)允许上市挂牌交易且没有时间间隔限制的股份;
  (四)以人民币兑换的股票和以外币兑换的股票。
  四、在股份登记系统中的分类,原则上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执行;证券交易所应结合计算机系统升级方案的设计,从技术控制角度考虑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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