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号试验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型号设计定型前,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应对定型组织批准的专用测试设备的计量控制状况和计量技术文件(包括计量检定规程、校准技术规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型号试验时,计量工作应列入型号的试验大纲或试验计划;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进入试验基地(靶场),必须进行计量检查。
第二十八条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满足生产要求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
第二十九条 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交付型号产品时,按合同向使用单位交付的专用测试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应符合相应的计量规定。
第三十条 产品的质量评定、成果鉴定,必须经产品的研制和生产单位和计量机构进行计量审查,并对其测量方法的正确性和测量数据的可靠性签署意见。
第三十一条 产品的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凡涉及产品技术指标量值的准确度及可信性,必须经技术能力满足要求的计量机构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用于产品设计定型、生产定型、质量评定和成果鉴定的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必须经过检定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三十三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时,应同时引进必要的计量保证手段和技术资料;有关计量机构应当对引进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计量保证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承担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参照武器装备型号计量师制度,设置工程项目计量师,确保测量数据准确,质量可靠。
第三十五条 军工企业事业单位在型号和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时,相应的计量机构应对其技术指标的计量保证手段进行审查;当不具备计量保证手段时,负责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证。
第七章 计量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组织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工作监督机制,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服务全过程的计量工作,按领域、分层次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