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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技工业计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用于量值传递的有证标准物质,作为计量标准器具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计量检定与校准

  第二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建立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测试系统,以及用于产品性能评定、定型鉴定和保证安全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实行计量检定。其他用于产品科研、生产、服务的工作计量器具和专用测试设备,应按规定实行校准。经检定或经校准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计量检定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国家未制定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的,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能满足国防科技工业的特殊使用要求的,计量检定按照国防科工委制定的计量检定规程进行。
  国防科工委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计量器具等级图和计量检定规程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计量器具的校准按照校准技术规范进行。校准技术规范可由国防科工委、有关部门、军工集团公司或军工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制定,经组织技术评审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校准人员,必须经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六章 计量保证

  第二十四条 武器装备重点型号设置的型号计量师系统(或型号计量工作系统),负责重点型号的计量保证工作。其职责是:
  (一)提出型号研制过程中总体或分系统对计量测试工作的要求;
  (二)根据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的技术指标,提出计量测试的技术指标要求;
  (三)提出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需要研制的计量标准器具、校准装置和专用测试设备的研究课题,并组织落实承担单位及有关保障条件;
  (四)组织协调型号总体或分系统研制过程中的计量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型号研制单位的计量机构,根据型号计量师提出的计量测试技术指标,制定可行性论证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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