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转贷
 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债字〔2000〕74号 2000年3月29日)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管理,规范转贷行为,我部制定了《外国政府贷款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

附件: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承办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的转贷收费行为,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承办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转贷银行”)。
  第三条 转贷银行可对其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包括混合贷款,即软贷款加出口信贷或赠款加出口信贷)收取转贷手续费。转贷手续费不包括中外双方律师费、外方银行承诺费等费用。
  第四条 按照不同的还款责任,转贷银行承办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同意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国内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省级财政部门经审查同意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国内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最为最终还款人的项目。对此类项目,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偿还责任,也不提供还款担保。
  第五条 转贷银行在转贷过程中,应按转贷协议中规定的日期,对借款人或项目单位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按以下规定比例收取转贷手续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