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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报告的通知

  (六)认真落实国家对乡镇企业出口创汇的各项政策,鼓励乡镇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积极同外贸公司发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和联营。不断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和档次,强化质量意识,确保出口商品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引导乡镇企业参加和组建外向型企业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和外向型企业集团赋予外贸出口权,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
  (七)划清有关政策界限,进一步搞活企业的供销、流通。允许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各类专业公司,从事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和必要的异地物资串换。要努力做好为乡镇企业的供销服务工作。
  (八)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乡镇企业发展流通和服务产业。充分发挥乡镇企业的优势,同农村供销社、农民建立产供销、种养加、农工商联合体,为农民提供稳定的产品销售渠道,同时建立可靠的货源或原料基地。有关部门要为各种产供销联合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九)切实减轻乡镇企业的负担。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坚决制止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农村各项事业的建设要量力而行。乡村集体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于增加生产发展基金,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十)进一步推进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乡镇企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要按照优势互补、经济互利的原则,组织东部沿海地区和西部地区的经济联合,处理好利益关系,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六、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发展乡镇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符合我国国情的重大决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解决乡镇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配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抓好这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各级政府要赋予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好乡镇一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实际困难,保证基层管理队伍相对稳定。
  要积极鼓励和扶持各种形式的集体企业的发展,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认真加强乡村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审计和监督等制度,防止集体资产的流失。同时,要引导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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