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乡镇企业运行机制,如市场导向的经营机制,自负盈亏的风险机制,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合同聘用的劳动机制,外引内育的人才机制,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等,使乡镇企业进一步适应外部环境和市场变化,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五、继续对发展乡镇企业实行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从政策上扶持和引导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已经制定了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一系列政策,特别是一九九0年六月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是促进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行政法规,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乡镇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农民自筹和乡镇企业自身积累,各级政府也要给予必要的支持。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以财政和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周转资金为基础,统筹其他资金,作为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资金,合理安排,择优投放,有偿扶持,到期收回,周转使用。这种做法效果较好,各地可以借鉴。
(二)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导向作用,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金融部门应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乡镇企业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贷款。乡镇企业要切实加强企业内部各项资金管理,逐步增加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
(三)重点扶持乡村集体骨干企业。特别是对为国营大中型企业配套、农产品加工和生产名特优新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有关部门在资金、税收、能源、原材料、运输、人才、技术等方面应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下达。
(四)加快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对乡村集体骨干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偏低的,可以适当提高。要把乡村集体骨干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科技开发项目,列入各级有关部门的技改、科技和新产品开发计划。
(五)要把乡镇企业的人才培养列入教育发展计划。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年要为各地定向培养一定数量的乡镇企业所需的大中专业生。乡镇企业要有计划地输送职工到大专院校代培,并向社会招聘各类人才。继续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乡镇企业协作,支持科技、管理人员承包、领办乡镇企业。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并相应发给国家承认的职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