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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
 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报告的通知
 (1992年3月18日 国发(199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发展乡镇企业,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必由之路。实践证明,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不仅对于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使亿万农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且对于增加出口创汇和国家税收,实现国家工业化,建设农村集镇,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巩固工农联盟和基层政权,促进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要继续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乡镇企业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指导乡镇企业调整结构,提高效益。要采取有力的扶持措施,帮助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认真解决乡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报告

国务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预计到一九九一年底,全国乡镇企业(包括乡办、村办、联户办和户办企业,下同)拥有职工九千三百万人,占农村总劳动力的22%;总产值达到一万一千亿元,占全国社会总产值的四分之一,占全国农村社会总产值的近60%,其中工业产值八千五百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一;上交国家税金四百三十亿元,约占全国各项税收的15%;出口商品交货额超过六百亿元,占全国外贸出口商品收购总额的四分之一;拥有总资产五千三百亿元,其中固定资产原值三千四百亿元。“七五”期间,全国社会总产值净增量的31.9%,农村社会总产值净增量的66.4%,工业总产值净增量的37.2%,税收净增量的32.8%,外贸出口创汇净增量的30%,农民人均纯收入净增量的32%,都来自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利润支出用于农村各项建设投资达四百五十九亿元,用于以工补农建农资金二百七十九亿元。一些乡镇企业产品在全国工业产品中已占相当比重,如原煤占33.1%,水泥占28.4%,机制纸及纸板占39.4%,服装占60%,中小农机具占80%,砖瓦占90%以上。乡镇企业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经济的强大支柱、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中小企业的主体,为实现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促进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国情所作出的发展乡镇企业的战略决策和一系列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到本世纪末要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农民生活要达到小康水平,要合理利用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农业生产上新台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相应的资金,实现有中国特色的工业化,提高国民经济总体实力等,都离不开乡镇企业的发展。根据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的精神,为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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