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九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90年8月16日 国发(1990年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五年以来,在全国已经连续进行的五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对严肃财经纪律,平衡财政收支,稳定物价,惩治腐败,促进改革开放都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各种违反财经法纪屡禁不止的现象仍很突出,这不仅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而且干扰治理整顿,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不稳定因素,必须坚决予以制止。为此,国务院决定,一九九0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大检查的指导思想。一九九0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是推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进一步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在检查中,一定要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特别是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案件,不仅要作经济上的处理,而且要给予政纪和法纪的处理,切实纠正执法不严、处理偏宽的现象,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要严格掌握政策,区分自查与被查、初犯与重犯、无意与有意的界限,做到实事求是,宽严适度,坚决保护企业和单位的合法所得,取缔非法收入。要结合大检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坚决惩治各种腐败行为,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通过大检查,积极推进财经制度的改革和建设,兴利除弊,堵塞漏洞,加强管理,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几年紧日子的思想。
二、大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九月份开始,到年底前基本结束。检查的范围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在一九九0年发生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和一九八九年发生而未检查、纠正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以及一九八八年以来的各种“小金库”资金。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违反国家税法规定,偷税、漏税、抗税,以及超越权限擅自减税、免税;(二)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乱挤成本,虚报亏损,侵占、截留应交财政的利润、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其他收入,以及违反规定开支各项财政资金;(三)违反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随意涨价加价,乱收费,牟取非法收入;(四)私设“小金库”,侵占、私分应交国家和单位收入;(五)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擅自购买控购、禁购商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营建私房和超标准装修住房,搞奢侈浪费。对私人借支的公款,也要进行认真清理、收回。在检查中发现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触犯刑律行为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制裁。
三、大检查中的几个政策问题。这次大检查,要继续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的原则。根据治理整顿的要求和当前的实际情况,要着重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