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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0〕3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报请审批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至2010年)的请示》(宁政发〔1999〕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年至201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银川市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首府,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银川市的城市建设与发展要遵循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把银川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民族团结、设施完善并具有民族特色的现代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1375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要保持“一城两区”的布局结构,严格控制好东部城区和西部城区之间的绿色空间。要积极发展西部城区,控制东部城区的发展,尤其要严格控制东部城区向东扩展。
  要以中心城市为核心,统一考虑郊区和贺兰、永宁两县的空间布局和职能分工,加大市域西部城镇建设和经济开发的力度,逐步形成规模适度、功能合理的市域城镇体系。在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做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严格控制城市的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到2005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66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69平方公里以内;到2010年,城市实际居住人口要控制在72.5万人以内,建成区建设用地控制在76平方公里以内。
  五、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加强东部城区和西部城区之间的快速交通联系,综合考虑两区的道路网结构,以形成合理、完善的道路网系统。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要重点完善西部城区基础设施。要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加大节水力度。要高度重视城市防灾工作,妥善解决好主城区防震灾的问题,并根据防震灾的需要,控制东部城区的发展;充分利用洼地、沙漠、荒地的滞洪条件,扩大泄洪能力,并严禁在滞洪区内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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