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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五日
          关于严格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的规定
     (国家经贸委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0年五月八日)

  为巩固纺织压锭成果,防止棉纺行业再度发生重复建设,促进棉纺行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十五”期间,国家继续控制新增棉纺生产能力,各地区、各部门要监督所有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棉纺锭,继续对棉纺细纱机(含其变型产品,下同。变型产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认定)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棉纺细纱机以及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件的购置实行准购证制度。
  二、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国家纺织工业局核发。准购证由国家纺织工业局管理发放。
  三、生产企业持有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棉纺细纱机和向取得准购证的企业销售棉纺细纱机。对违反者,发证机关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四、棉纺细纱机车头、龙筋、机架三种关键配件必须有生产企业、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等标记,并只能销售给取得准购证的企业。任何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不得以订购配件形式,转手销售成台棉纺细纱机配件或将配件组装成台销售。对违反本规定生产、组装、销售棉纺细少机配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没收其违规收入。
  五、需要购置棉纺细纱机的企业,必须办理准购证,并且只能向持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购买。对未取得准购证的企业违规购置的棉纺细纱机必须销毁,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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