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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债字〔1999〕210号 1999年10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52号,以下简称“整顿方案”)文件精神,确保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稳定推进”的原则,负责实施机构的整顿工作。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按照整顿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省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指导和督促本地区的机构整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机构整顿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在整顿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国债信誉,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债柜台兑付,防止出现支付危机。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政部。对在整顿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属于应撤消的机构,要抓紧撤消。在2001年12月31日前,撤消工作全部结束。有关事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既没有投资人持有的未到期凭证式国债,也没有代保管的无记名国债券和其他债权债务的机构,经上一级财政部门批准,即可办理撤消事宜。
  (二)在撤消前,必须对机构的各类资产进行彻底清查盘点,对各项往来帐务、债权债务进行认真核对,对各类凭证、帐目、印章登记造册,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对撤消机构的资产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
  (三)对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应在1999年12月31日前对清帐务,保证帐务原始凭据真实、完整,做好移交准备工作。各机构要继续做好原承销额度内凭证式国债的提前兑取和到期兑付业务,做好国债政策咨询服务工作,立即停止办理凭证式国债的“二次卖出”业务。
  各机构凭证式国债遗留业务移交给当地金融机构的具体办法,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另行制定。遗留业务移交后,国债兑付地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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