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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计价格〔20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附表:      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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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受电 │用户应交纳的贴│     其中      │自建本级电压┃
┃电压等级 │   费   ├──────┬──────┤外部供电工程┃
┃(千伏) │(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 配电贴费  │应交纳贴费 ┃
┃     │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
┠─────┼───────┼──────┼──────┼──────┨
┃甲    │1       │2      │3      │4      ┃
┠─────┼───────┼──────┼──────┼──────┨
┃0.38/0.22 │250-270    │90-100   │160-170   │200-220   ┃
┠─────┼───────┼──────┼──────┼──────┨
┃10    │200-220    │110-120   │90-100   │150-160   ┃
┠─────┼───────┼──────┼──────┼──────┨
┃35    │150-170    │150-170   │      │70-90    ┃
┠─────┼───────┼──────┼──────┼──────┨
┃63    │100-110    │100-110   │      │      ┃
┠─────┼───────┼──────┼──────┼──────┨
┃110    │70-90     │70-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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