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计价格〔2000〕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
为开拓电力市场,促进电力消费,减轻电力用户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供(配)电贴费(电力增容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及部门自行出台的电力增容费;各省(区、市)自行提高的贴费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二、现行贴费标准(即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标准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中规定的贴费标准)降低一半,降低后的贴费收入用作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项目资本金。降低后的架空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见附表。地下电缆线路供电工程贴费标准不得超过架空线贴费标准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省级物价部门核定。调整后的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待2001年底国家批准的城市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后,停止征收供电工程贴费。
三、城市电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
四、企业破产后经改制重新投入生产,无需供电单位对其进行线路改造和变压器增容的,供电单位不得再收取贴费。
附表: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附表: 供(配)电工程贴费征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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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受电 │用户应交纳的贴│ 其中 │自建本级电压┃
┃电压等级 │ 费 ├──────┬──────┤外部供电工程┃
┃(千伏) │(元/千伏安)│ 供电贴费 │ 配电贴费 │应交纳贴费 ┃
┃ │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元/千伏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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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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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0.22 │250-270 │90-100 │160-170 │20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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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0-220 │110-120 │90-100 │150-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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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150-170 │150-170 │ │70-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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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100-110 │100-1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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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70-90 │70-9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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