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建城〔20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建设部、交通部会同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等部门组成了全国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具体负责对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名单附后)。相当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已根据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的要求,成立了相应的清理整顿领导机构,并结合本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明确了本地区清理整顿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与期限。为深入贯彻国内发〔1999〕94号文件精神,确保第一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效果,根据全国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未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的地方要抓紧时间,根据《通知》的要求,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清理整顿办公室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各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清整理的具体目标、措施、责任与期限,并于2000年5月20日之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方案及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全国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时抄送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围绕当前清理整顿的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的组织领导工作,统一思想,加强合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协调步骤,统筹安排。应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进展,确保清理整顿取得实效。还应及时交流各地清理整顿的成果与经验,研究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部署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要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同时应配合当前清理整顿的工作重点,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引导力度,为清理整顿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每半月将本地区清理整顿的成效、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