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将以下机构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拥有其过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权益性资本是指能够据以参与企业管理,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的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
1.直接拥有其过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
3.直接和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直接和间接拥有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是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虽然不拥有其过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但与被投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下列机构可以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1.从事非金融业务的经济实体;
2.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3.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4.决定在一年之内售出而短期持有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5.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分支机构以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会计决算日和会计期间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我国现行规定的会计决算日和会计期间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如果纳入合并范围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我国现行规定不一致,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进行调整,以保持一致。
四、会计政策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会计政策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一致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身规定的会计政策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但如果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规定的会计政策差异不大,并且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可直接利用该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权益性投资的反映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必须采用权益法反映。
六、外币会计报表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