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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0〕172号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报合并会计报表,全面真实反映银行资产负债状况、经营成果及其变动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每半年编制一次合并会计报表,报送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格式暂按《关于下发〈1999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国有金融企业类〕〉的通知》(财统字〔1999〕11号)规定的格式编制。
  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各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从今年开始按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编制说明》要求试编合并现金流量表,并注意探索编制方法,积累经验,为正式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打好基础。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



  为全面反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经营成果及其变动情况,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编报合并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合并会计报表种类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
  1.本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2.外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损益表,包括:
  1.本币合同损益表;
  2.外币合并损益表;
  3.本外币合并损益表。
  (三)本外币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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